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绊马索”是古代战争中使用的一种行进阻碍装置,常常设置于隐蔽处,用来绊倒对方的坐骑。它不仅会阻碍前进,还能造成伤害。习近平总书记将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比喻为改革的“绊马索”,鲜明地指出了过时法律条款的危害性。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深化改革对法律变革的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妥善处理好法治和改革的关系,及时修改或废止过时的法律条款,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过时的法律条款阻碍改革前进的步伐。所谓过时的法律条款,就是法律法规中那些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甚至已经违背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的条款。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也出现了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给推动改革者造成“两难困境”:如果按照这些条款办事,改革就无法推进;如果无视这些条款推进改革,就会损害社会主义法制权威。这种“两难困境”的存在,往往既耽误了改革,又损害了法治,危害极大,用既阻碍行进,又损害兵力的“绊马索”来形容恰如其分。
及时清除“绊马索”才能为推进改革留出广阔空间。改革就是指改变不合理的政策规定、体制机制和具体措施做法。改革与法治之间一直存在微妙的关系。法治要求一切工作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实施,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难免有一些法律条款不符合时代的发展、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法律条款是“绊马索”,就是要求我们不能僵化守旧、固步自封。面对改革需求,要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修改、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为改革创造广阔的合法空间。尤其是在当下,改革的车轮正在滚滚向前,立法必须对此予以及时回应,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绝不能拉起“绊马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
当前,必须聚焦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些部门和地方反映,立法工作和改革发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问题比较突出。我专门作过了解,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形不成一致意见,就不能审议、没法通过。意见不一致有认识问题,但更多是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抱着部门利益不放。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绊马索”设在暗处,一旦设下,很难轻易拔除。同样,修改不符合改革精神的陈旧条款也会面临不小挑战,关键是要突破部门利益。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各级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大力推进“开门立法”,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打破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不仅破除阻碍改革的“绊马索”,还要让法律为重大改革保驾护航,使法治与改革真正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伟业。(张效羽)